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第五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依法划定的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