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排放检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