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全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区域范围。需要调整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原划定的程序进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