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约的生产、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规定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