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法定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