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法定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