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依据国家规定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