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排污单位可以委托环境服务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排污单位委托环境服务机构治理的,不免除其自身的污染防治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