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