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第三十七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防范环境风险,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六)涉及环境风险的其他问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