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资源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与评估,实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调查,进行环境资源承载力评估,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定期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