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健全公益林、草原、湿地等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鼓励建立流域水环境和资源管理以及矿产资源开发等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