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生态保护,系统实施江河流域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取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保护和节约水资源,实行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科学确定本区域内江河湖库生态流量,保障江河湖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