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对珍稀物种、特殊生态类型等进行重点保护。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