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第三十一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规划、建设、利用、管理各类重要生态用地,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重点湿地、农业生态保护区、水土保持重点区域、重要渔业水域、国家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区域内的自然生态系统,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