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第三十条有效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省人民政府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及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编制或者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规划,应当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