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第二十九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