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市(州)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环境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流域、时段,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

省、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流域环境质量状况,组织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和流域内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

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开展协作,建立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