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

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应当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