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方式,培育环境保护市场主体,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