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制定四川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科学合理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结合不同区域功能、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确定环境功能区划,并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管控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