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制定四川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科学合理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结合不同区域功能、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确定环境功能区划,并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管控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