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