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环境质量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