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码头、各类船舶、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应当配置与垃圾、粪便等产生量相适应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