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下列公共场所附近应当设置公共厕所,并设立明显的标志或者指示牌:(一)广场和主要街道;(二)旅游景区景点;(三)车站、码头、大型停车场;(四)公园、大型公共绿地、影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五)集贸市场;(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场所。新建的公共厕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厕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进行改造。城市公共厕所应当安排专人清扫,保持干净、整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