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下列公共场所附近应当设置公共厕所,并设立明显的标志或者指示牌:

(一)广场和主要街道;

(二)旅游景区景点;

(三)车站、码头、大型停车场;

(四)公园、大型公共绿地、影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

(五)集贸市场;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场所。

新建的公共厕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厕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进行改造。

城市公共厕所应当安排专人清扫,保持干净、整洁。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