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严格控制利用道路设置停车泊位并收取费用。城市街道两侧经营场所应当利用自有场所合理设置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路划定停车泊位并收费,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划定停车泊位并收费。违反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鼓励沿街单位对外开放自有停车场,鼓励社会资金按照规划要求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