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路面出现的破损。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出现污损、毁坏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并定期清淤、疏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