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车辆(含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下同)应当在公共停车场所,以及在道路、居民小区、商场等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放置或者设置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障碍物。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