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禁止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树木、电杆上涂写、刻画、喷涂以及张贴广告标语等。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