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