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地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公共信息标志的规格、色彩、形式、图案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置,便于识别,与城市景观、照明灯光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