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市、旗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土地所在市、旗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土地他项权利由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