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本市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和非法涂改、买卖土地证书。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