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非法低价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随意减免地价的;

(三)挤占挪用土地收益的。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