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非法低价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二)随意减免地价的;(三)挤占挪用土地收益的。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