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已废止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