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已废止下列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空闲地;(三)村民委员会和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给集体或者个人经营的土地;(四)农村和城市郊区的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乡(镇)村的土地。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