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下列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

(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空闲地;

(三)村民委员会和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给集体或者个人经营的土地;

(四)农村和城市郊区的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乡(镇)村的土地。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