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七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第五十五条已废止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抵押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已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有地上建筑物的,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其他有关产权证书;(三)必须征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产权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