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七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第五十六条已废止企业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制改组、租赁经营以及企业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流转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土地手续。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