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国有土地供应第四十九条已废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需要改变用途的,必须经市、旗县城市规划部门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