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市、旗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照出让合同约定处理;需要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前一年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租赁合同,按当时地价标准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属于土地使用者所有或者使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对原受让、租赁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让、租赁权。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