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国有土地供应第四十三条已废止以拍卖、招标方式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招标、拍卖地块的规划用途、供地方式及土地使用条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招标、拍卖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