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本市实行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公布制度,并定期更新。需调整修订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底价或者以协议方式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由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基准地价,结合拟出让、租赁地块的条件和使用年限以及土地供需情况等因素确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市建立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未经价格评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租赁。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