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土地征收与农用地转用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