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土地征收与农用地转用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土地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土地所在地市、旗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