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土地征收与农用地转用第三十三条已废止下列建设项目征收土地,除自治区规定的以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本条例规定的补偿、补助标准幅度低限计付:(一)国防、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或者自治区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抢险救灾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用地。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