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土地征收与农用地转用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市、旗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原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