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市、旗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原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