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征地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征地批准文件;

(二)拟征收土地的面积、坐落、四至范围;

(三)拟征收土地的用途;

(四)补偿登记的对象、期限及应当提交的文件;

(五)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