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土地征收与农用地转用第三十条已废止征地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征地批准文件;(二)拟征收土地的面积、坐落、四至范围;(三)拟征收土地的用途;(四)补偿登记的对象、期限及应当提交的文件;(五)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