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被征收土地所在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土地征收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二)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后,由市、旗县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土地他项权利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材料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测、调查土地权属,清点青苗及地上建筑物等其他附着物,并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方案;

(五)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方案公告,并征求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六)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并落实征地有关事项;

(七)支付应缴税费和补偿安置费用;

(八)交付土地。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